《圆圈正义》罗翔 -pdf、txt、mobi、kindle、epub电子版下载

发布时间: 2025-05-11    访问量: 144

内容简介

《圆圈正义》一书共收录作者的49篇随笔文章,分为“圆圈正义”“何谓榜样”“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”“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”“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”“生命的尊严”“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”七大部分,作者在本书中运用特有的坦诚、自省而尖锐的笔调,探讨了法律、正义、道德、权力的理念与现实、分析了如张扣扣案、莫某纵火案等社会热点案件、分享了自身求学经验和对人生的思考。本书不仅启蒙读者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,更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。

作者简介:

罗翔,男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、刑法研究所所长。

2008年至今入选历届中国政法大学“*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”。2018年入选中国政法大学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。曾在《比较法研究》、《刑事法评论》、《中国刑事法杂志》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。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、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、参与guo家社科、公安部、司法部等多个科研项目。

罗翔老师一直在学生中坐拥超高人气,并被封为“刑法小王子”,在学校可谓人气爆棚,也是司考名师,近期因为授课视频意外走红Bilibili,被称为“B站上最火的讲法律的老师”。

试读

莫某纵火一案 , 一审判决已下 , 不出悬念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。 [13]

联想到之前发生的多起案件 , 都让人感到人心的邪恶 。

爱因斯坦说 : “终将能够毁灭人类文明的是我们内心的邪恶力量 。”我心亦如荒野 , 杂草丛生 , 冷不丁就有许许多多邪恶的念头 。若非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, 我不知道在环境合适的时候 , 这些念头是否会付诸实践 。每当看到这些令人发指的案件 , 愤怒之余我也会反躬己身 , 身处类似情景 , 我会不会做得比他们更过分 ? 加尔文说 , “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 。”我的个人经验告诉我 , 这句话极有可能是正确的 。

因为世上有邪恶 , 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 ,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 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, 死刑具有合理性 。 “杀人偿命 , 欠债还钱 ”, 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 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。

多年前 , 我曾反对死刑 , 但现在我的观点早已发生变化 。那种忽视公义 、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 ,他们经常会是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 , 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 。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 ,如果不处以极刑 , 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上之人的泪水 ?

这当然不是滥用死刑 , 因为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 。对谋杀处以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 , 也是对死刑的限制 。

有人说 , 有两件事情人类无法克服 , 一是死亡 , 二是邪恶 。人皆有一死 , 无论是秦皇汉武的长生不死梦 , 还是谷歌首席未来学家所称的人类将在 2029年开始实现永生 , [14] 这不过是人类过于狂妄的乐观自负 , 巴别塔的倒塌是注定的 。

至于邪恶 , 那更是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 。科技的发展从来没有遏制邪恶 , 反而使得邪恶拥有更大的破坏力量 。如果对历史有着基本的了解 , 今天的人类也无法夸口我们现今的邪恶水平会远低于千百年前 。

法治的根本前提就是对人类内心这种幽暗势力的预设 。拥有的权力越大 , 破坏的能力越强 , 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 。人类的历史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我们 , 权力与德行绝非正相关关系 。历史学家布鲁斯 ·雪莱告诉我们 : “时间是一种细察和检验人类成就的方式 , 人们设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 , 多少世纪以来 , 人们认为他们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来的最好的秩序 。他们为之奋战 , 因为他们深信这个世俗的特定组织一旦崩溃 , 他们的今生和来世的生命都没有意义了 。但是时间之河 , 漂满了社会和政治的废弃物 : 城邦帝国 、专制统治和君主 ……最初看似非常有价值的制度最终坍塌为废墟 , 因为时间自身使瑕疵显现 ……归根结底 , 因为在时间过程中 , 正是人类的本性将美善的事物转为弊端 ,所以正是人类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审判 。” [15]

在莫某一案中 , 我们为什么要挑剔地批评司法机关的程序瑕疵 ? 只是害怕寄希望为正义化身的力量也有可能忘记正义的初心 。刑杀之权如果不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 , 当事人如果无法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公正的审理 , 那么个案的正义伸张亦会埋下一个极大的隐患 。

启蒙思想家曾经乐观地预想 , 随着人类知识水平的提 高 、科学技术的发展 、社会制度的革新 , 人类的前景一片美好 。但是 , 20世纪无数的浩劫让这种乐观情绪进入了冰河 。在奔向灿烂蓝图的过程中 , 总有一股下坠的力量让方向出现了负斜率 。

法律中的乐观主义曾经相信邪恶是可以改造的 , 罪大恶极之人只是暂时生病的病人 , 既然疾病可以治疗 , 那么犯罪的人同样也可以医治 。但是 , 再犯率的不断升高 , 恶性案件的层出不穷 , 让改造主义成为一种幻梦 。

法律无法消灭邪恶 , 也很难改造邪恶 , 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 , 避免邪恶的泛滥 。如果说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设想 , 那也必须让罪犯受到应得的严厉惩罚 。

如果莫某最终被核准执行死刑 , 愿她在走向死亡的最后关头可以真正地痛悔前非 。但是 , 无论如何 , 死刑仍须执行 。

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

法律人的理智也即法律人的规范评价 , 这种评价是法律人基于某种价值立场对事实问题的评价 。在刑法中 , 几乎所有的事实概念都需要规范评价 , 甚至连明确的数字概念也离不开规范评价 。比如 , 甲 1980年 2月 29日出生 , 1994年 3月 1日犯故意杀人罪 , 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, 这就需要进行规范评价 。因此 , 我们必须思考 : 在刑法中规范评价应如何定位 ? 它有何作用 , 有何风险 ?

一 、规范评价的定位

规范评价倡导的是一种目的导向的思维 , 即通过这种评价可以彰显何种价值 。比如 , 醉酒的人在事实上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, 但在规范上却认为行为人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, 这种评价显然是为了减少醉酒这种不良现象 。因此 , 规范评价基本上对应于功利主义的预防观 。虽然在人类历史上 , 关于惩罚的根据一直存在争论 , 但多数观点认为惩罚应以报应为主 , 功利为辅 。只有当人实施犯罪 , 才能施以刑罚 。无论为了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 , 都不能突破 “无罪不 罚 ”这个底线 。另外 , 即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 , 他也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惩罚 。在报应的基础上 , 应当考虑功利的需要 , 感性需要理性的引导和补充 。因此 , 规范评价的前提是民众的朴素道德情感 , 如果民意认为不可惩罚 , 即便惩罚能达到美好的目的 , 也不得施加任何刑罚 。当然 , 在民意的基础上应该进行规范评价 , 以避免多数人的偏见 、残忍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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